4.2 天然地基
4.2.1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间距应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控制在15m~30m范围内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勘察等级为甲级及其以上宜取较小值,乙级可取较大值;
2 在暗沟、塘、浜、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,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,在断裂破碎带、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,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;
3 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,宜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等地球物理勘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,查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、范围和连通性。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,溶洞、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置勘探点。
4.2.2 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。
2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,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,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,可按下式计算确定:
式中:dc——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(m);
d——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(m);
αc——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,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.2.2取值;
β——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,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.1,对乙级高层建筑可取1.0;
b——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,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,按最大直径考虑,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,按面积等代成方形、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(m)。
表4.2.2 经验系数αc、αg值
注:1 表中范围值对同一类土中,地质年代老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,反之取大值;
2 b≥50m时取小值,b≤20m时,取大值,b为20m~50m时,取中间值。
3 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,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可按下式计算确定:
式中:dg——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(m);
αg——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,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.2.2取值。
4 一般性勘探点,在预定深度范围内,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,可钻入该层适当深度并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;当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。
5 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,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,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、较完整基岩面;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、较完整基岩不小于5m;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不小于5m。
6 在花岗岩地区,对箱形或筏形基础,勘探孔宜穿透强风化岩至中等风化、微风化岩,控制性勘探点宜进入中等、微风化岩3m~5m,一般性勘探点宜进入中等、微风化岩1m~2m;当强风化岩很厚时,勘探点深度宜穿透强风化中带,进入强风化下带,控制性勘探点宜进入3m~5m,一般性勘探点宜进入1m~2m。
4.2.3 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,基础底面下1.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m~2m,基础底面下1.0倍基础宽度以下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。
4.2.4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.1.5条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,对厚度大于0.5m的夹层或透镜体,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;
2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,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;
3 岩石试样的数量每层不应少于6件(组),以中等风化、微风化岩石作为持力层时,每层不宜少于9件(组);
4 地下室侧墙计算、基坑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试验,每主要土层采取不扰动土试样不应少于6件(组)。
4.2.5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及其以上的高层建筑,或工程经验缺乏,或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,应布设静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模量。